文学创作与法律规制的边界之思
秋意渐浓的九月,广东教师元平因网络小说《在东莞》被跨市拘留的消息在校园里激起波澜。这让我想起鲁迅先生对《红楼梦》的评述:"经学家看见《易》,道学家看见淫,才子看见缠绵。"同一部作品,在不同人眼中竟能折射出截然不同的光谱。若曹公生于今世,他笔下"金陵十二钗"的细腻情思,是否也会成为某些人眼中需要规训的对象?
据新闻报道,东莞近年着力整治社会治安,正值某些特殊时间节点。元平老师创作的这部作品,恰如安徒生童话中那个直言不讳的孩子,无意间触碰到某些讳莫如深的话题。这让我想起明朝文字狱盛行时期,文人墨客不得不在字里行间埋下暗语。历史长河中的相似波纹,总在提醒我们保持清醒的判断。
更值得关注的是执法过程中的程序问题。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:"包含有色情内容但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。"就像医生需要专业资质才能开具处方,认定文学作品性质本应是文化监管部门的工作。西安谢朝平案、东莞元平案中,执法者越俎代庖的行为,就像用体温计量血压,既不合规也不专业。
翻阅《出版管理条例》,其中明确划分了文化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。可现实中的某些做法,却像未读说明书就操作精密仪器般莽撞。程序正义犹如建筑物的钢筋骨架,若为图方便随意抽换,整座大厦的稳固性都将受到威胁。古罗马法谚有云:"正义不仅要实现,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。"那些被随意突破的流程规范,恰是守护公民权利的可见屏障。
站在教室窗前,我望着操场上的法治宣传栏陷入沉思。从唐代"乌台诗案"到清代《南山集》案,文字之狱的阴霾曾笼罩华夏千年。今天的我们更应懂得,对待文学创作既要有除虫护花的审慎,也要有静待花开的包容。正如大禹治水重在疏导而非围堵,构建健康的文化生态,需要划定清晰的法律边界,更需要培育成熟的价值判断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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